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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点

发布:2018/11/16 18:00  作者:  阅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四种形态”为: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在原《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比修订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增写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七个有之: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条例》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增加了处分规定。如,第五十五条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作出处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党员信仰宗教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作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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