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网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网络信息工作以校园网为依托,实行分级管理, 各院(系)、部(处)成立网络信息工作小组,由该单位主管网络信息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另设一名网络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网络运行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 负责审核各单位上传的通知、公告类信息。 (二)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建设及日常信息更新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第四条 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审核各单位上传的新闻类信息。 (二) 负责采写学院新闻,提供新闻图片。 第五条 教育技术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 (二)负责设计、制作和维护学院主页,定期组织对有关栏目进行信息更新。(三)负责为学院各单位信息工作人员、校园网用户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关培训。 (四)负责审核各单位自建信息网站的申请,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学院(系)、部(处)网络信息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学院网络信息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网络信息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开展本单位网络信息建设、维护与信息更新工作,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 完整、准确地建立本单位基础信息集,为更新学院网上公共信息和对外发布信息服务; (四) 选派好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员,检查、督促网络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五) 协助教育技术中心做好有关调研工作,收集本单位上网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反馈,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第三章 建立信息网站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院的信息网站分为院级信息网站和部门信息网站两种。院级信息网站是学院对外宣传、发布信息的网站,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建设与维护;部门网站是有关单位通过办理申请手续,在校园网上建立并负责维护更新的网站。 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部门信息网站的程序: 1.向教育技术中心递交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 网站的作用,开放程度,开放时间;(2) 网站拟发布的具体信息内容;(3) 网站建立具备的条件;(4) 网站拟采用的具体形式(如主机托管、虚拟域名、自行管理服务器等);(5) 网站开放后的管理办法、负责人。 2. 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及校园网资源使用情况拟定有关方案。 3. 教育技术中心报院领导批准后在学院门户网站建立链接。 第九条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发布信息、信息更新不及时、有严重技术问题的部门信息网站,教育技术中心将收回其信息发布权、关闭其网站,并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建立部门网站。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网络信息更新和维护工作。 (一)学院主页中文版、英文版中的主要公共信息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每月更新一次; (二)各单位负责在每月十日前收集学院主页中与本单位工作职责相关栏目的上网信息素材,各单位发布信息必需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上网信息审查表》,通过学院信息发布平台提交,通知公告类信息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后发布,新闻类信息经宣传部审核发布。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主页相关信息的更新; (三)学院主页上动态信息由各单位负责随时提供更新的内容,履行审批手续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更新; (四)校园网上院党委书记信箱和院长信箱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及时处理与答复。(五)各单位提供的学院主页上网信息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认真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上网信息审批表》,由单位分管领导就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是否涉密签署意见;科技处对各单位科技成果及获奖情况等信息签署审查意见;教务处对各单位教学、学科建设及获奖等信息签署审查意见;教育技术中心对所有上网信息有责任进行最后保密把关,并负责各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上网信息审批表》的备案备查工作。 (六)每月10日前按时报送更新信息的单位,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办理相关部门的会签手续,逾期报送的单位自行办理部门的会签手续。 第十一条 自建网站的单位在完成学院统一网络信息更新任务的同时,负责组织开展部门信息网站的信息建设工作,并承担本单位上网信息的质量和安全保密审查责任。各单位自己制作和维护的主页需在该主页注明信息更新时间、信息员姓名。 第十二条 学院主页版面整体更新及主页中重要数据信息的更新,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及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二)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三) 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五)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十四条 学院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各单位网络信息工作负责人和网络信息员会议,研究和交流工作,表彰先进。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